English

上期答案

1999-03-02 来源:生活时报 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左祥琦 我有话说

我国法律规定,在履行劳动合同时,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,即当事人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。现阶段,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:开始于16岁,终止于60岁(女性55岁)。劳动者一旦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,即丧失了向国家要求就业的权利,他应该退出劳动岗位,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。所以,1998年4月,老张满60岁时,厂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为他办理退休手续的做法,是正确的。

老张在57岁(距退休还差3年)时,与印刷厂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,是一份部分无效合同,合同前3年有效,后2年无效。原因就是,后2年老张(已达到退休年龄)丧失了法定资格。因此,该劳动合同,随着老张的退休,应依法规予以终止,而不属于解除。既然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,那么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,也就无从谈起。另外,对于终止劳动合同,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,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,所以,印刷厂可以不付给老张经济补偿金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